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环境保护。

自治区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