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