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