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旅游发展、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