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的水源涵养林、河湖生态缓冲带、重要湿地等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