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河湖岸线硬化、渠化,促进自然化和生态化,并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