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河湖岸线硬化、渠化,促进自然化和生态化,并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岸线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