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