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