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牧区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地区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绿色防控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科学轮作,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