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牧区的林卡、民宿、营地等经营者,应当将产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农牧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