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长效养护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推动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排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