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大财政等资金投入,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