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按照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对为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