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引进国家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目录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项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