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引进国家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目录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