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