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未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