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未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