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