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