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