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