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