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