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