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可以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运输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防止疫病扩散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