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应当配备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暂存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