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行单位及其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