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可以凭加盖供应商有效印章的销售单和检疫证明复印件、检疫标志等进行转运或者分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