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可以凭加盖供应商有效印章的销售单和检疫证明复印件、检疫标志等进行转运或者分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