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因科研、教学、生产、防疫等需要采集、引进、保存、运输、使用动物病原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采集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