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