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和边境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在边境地区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机制,防止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边境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