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通过道路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依法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自治区。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指定通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通过铁路、航空、航运等方式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提供相关运输凭证以备查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