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