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本自治区外引进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输入地后,继续饲养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