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