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