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