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