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