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书面通知后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