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每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三个。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