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有效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