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