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