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欺老、虐老等违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