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评估机制,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情况,间隔一年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调整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