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评估机制,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情况,间隔一年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调整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