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并将等级评估结果作为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估复核制度,依据第三方等级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评定等级,并作为其享受相关补贴和获得奖励的依据。
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估、评定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评估、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