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