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