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