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