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支持诚信守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