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书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