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监督渠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